漯河市召陵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考核办法
第一条(考核目的)为加快推进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激励机制,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豫政办〔2016〕210号)、《漯河市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规划(2016—2020年)》(漯政办〔2017〕53号)文件精神,结合召陵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漯河市召陵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对各成员单位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考核。自2021年起对各区直部门全部考核。
第三条(考核原则)考核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注 重实绩、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主体)考核工作由漯河市召陵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小组由区政府办、区委区政府督查局、漯河市召陵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人员共同组成,考核结果纳入全区绩效考评和区政府表彰奖励。
第五条(考核内容)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机制建设、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双公示”信息归集、信用产品应用、诚信宣传教育、新型监管机制等方面,区直各部门实行百分制。
第六条(考核时间)原则上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的考核工作。
第七条(考核方法)考核小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按照考核工作指标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考核采用评分法,各部门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得分90分以上(含本数,下同)为优秀,80分以 上90分以下(不含本数,下同)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 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鼓励创新)在基本考核内容以外,被考核区直单位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重要创新举措,且成效明显,得到省、市有关部门或新闻媒体大力推广的事项, 给予加分奖励。
第九条(结果公布)漯河市召陵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核结果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对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对落后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区直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指标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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